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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刘德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特27号

申请人: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6085540XJ。

法定代表人:张盛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重庆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德毛,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松,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龙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德毛申请撤销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永劳人仲案字(2021)第2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渝永劳人仲案字(2021)26号仲裁裁决全部仲裁事项;2.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3、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与戴君峰存在劳务雇佣关系;4、裁决申请人不支付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即使被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也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其进行赔付;5、若应按照工伤进行赔付,被申请人的伤残评定由于本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被申请人是否受伤是否属工伤一直分歧严重,因此对其伤残评定不予认可,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受之伤根本达不到九级标准,应当依法重新进行伤残司法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以体现公平合理科学的基本司法原则。

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将案涉工程的木模单项劳务分包给了案外人戴君峰,木模施工人员属于戴君峰雇佣人员,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用工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仅与戴君峰存在劳动雇佣关系;2.被申请人所受伤虽然被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予以确认是在建筑工地受伤且属工伤,但存在明显证据不足,被申请人的受伤经过、原因均明显蹊跷;3.案外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所有进场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且按照生效行政裁决,被申请人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受伤,其工伤保险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而不应当由企业承担。

经本院查明,2021年1月2日,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永劳人仲案字(2021)第26号仲裁裁决:一、由耀龙公司支付刘德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54元(6106元/月×9月);二、由耀龙公司支付刘德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56元(6814元/月×4月);三、由耀龙公司支付刘德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397.8元(6814元/月×9月×30%);四、由耀龙公司支付刘德毛停工留薪期工资24424元(6106元/月×4月);五、由耀龙公司支付刘德毛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4274.2元(6106元/月×1个月×70%);六、由耀龙公司支付刘德毛伙食费136元(8元/天×17天);七、由耀龙公司支付刘德毛护理费1394元(82元/天×17天);八、驳回刘德毛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共计130836元(壹拾叁万零捌佰叁拾陆元整)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本院审查中,双方均陈述:本院(2020)渝05行终296号终审行政判决确认了“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案涉工程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包含刘德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案外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相关规定对案涉工程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包含刘德毛,故被申请人刘德毛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案涉仲裁裁决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裁决由申请人耀龙公司支付,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永劳人仲案字(2021)第26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刘德毛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蒋 科

审 判 员  肖 琴

审 判 员  黎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史大贤

书 记 员  李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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