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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宁投资有限公司与梅光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特6号

申请人:重庆博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034153XK。

法定代表人:魏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圣明,重庆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梅光斌,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玲,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重庆博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岸劳人仲案字(2020)第899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博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称,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岸劳人仲案字(2020)第89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梅光斌于2019年8月1日起在重庆博宁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9月30日,梅光斌办理交接工作,不再为重庆博宁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都存于梅光斌处,被其故意隐瞒,重庆博宁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梅光斌答辩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重庆博宁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岸劳人仲案字(2020)第899号裁决虽然未明确载明该裁决是否系终局裁决,但南岸劳人仲案字(2020)第899号裁决第一项为:“重庆博宁投资有限公司向梅光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3333.32元”,该项裁决金额已超过重庆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的范围,重庆博宁投资有限公司对非终局裁决申请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本院对重庆博宁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岸劳人仲案字(2020)第899号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博宁投资有限公司撤销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岸劳人仲案字(2020)第899号裁决

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重庆博宁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威

审 判 员  韩 艳

审 判 员  苏 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一佳

书 记 员  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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