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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彬与陈小平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学彬,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桥,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新区龙海大道**龙海港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3916199H。

法定代表人:明朝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东,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小平,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言,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旭,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学彬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8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学彬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张学彬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学彬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雯雯

审判员  刘杨兵

审判员  潘小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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