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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丽萍与汉源县成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蒋中元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余丽萍,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蒋中元,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一审被告:汉源县成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三交乡永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823MA658ABW59。

法定代表人:喻和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鸿,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邦永,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喻和成,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一审被告:魏建华,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一是被告:李团,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再审申请人余丽萍因与被申请人蒋中元、一审被告汉源县成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喻和成、魏建华、李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丽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越

审判员 叶 芳

审判员 刘杨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昕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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