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余丽萍,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蒋中元,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一审被告:汉源县成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三交乡永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823MA658ABW59。
法定代表人:喻和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鸿,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邦永,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喻和成,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一审被告:魏建华,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一是被告:李团,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再审申请人余丽萍因与被申请人蒋中元、一审被告汉源县成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喻和成、魏建华、李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丽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越
审判员 叶 芳
审判员 刘杨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昕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