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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培益与谢秋蓉杨昌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申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培益,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良,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谢秋蓉,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杨昌福,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再审申请人黄培益因与被申请人谢秋蓉、一审被告杨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15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黄培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培益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培益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春伟

审判员  叶 芳

审判员  潘小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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