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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某与连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申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伟,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伟,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真华,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民初261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某某、杨某某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杨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杨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叶 芳

审判员 潘小美

审判员 李春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昕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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