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司莫威尼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十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506114。
法定代表人:杨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霖,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群惠,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霖,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玉清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共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09294180W。
法定代表人:李达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洋,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瑞明,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司莫威尼热力设备有限公司、高群惠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玉清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1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司莫威尼热力设备有限公司、高群惠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司莫威尼热力设备有限公司、高群惠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司莫威尼热力设备有限公司、高群惠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越
审判员 叶 芳
审判员 刘杨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昕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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