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渝05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永,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2450516709U。
法定代表人:向世伦,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波,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女,1997年8月26日出生,菲律宾籍,现暂住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蹬子坝街8号附1号1单元3-1,护照号码P5587531A。
上诉人曹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及原审原告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0民初7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审理。上诉人曹永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PALANGAO,RIZALYNCATALONI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1.PALANGAO,RIZALYNCATALONIA于2020年1月8日孕21周以及2020年4月2日孕34周时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做产前超声检查,进行畸形筛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均未向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告知胎儿有异常情况。由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也未履行告知义务,以致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失去自行处理畸形胎儿的权利。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孩子出生后,永新镇中心医院120将孩子送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拒绝接诊且未进行任何紧急救治处理,便让家属带着孩子自行离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的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未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尽到相关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书面答辩称: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明确表示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即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没有证据证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本案亦不存在可直接推定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形,故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以书面形式向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公开道歉;2.判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赔偿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诉讼费和医疗过错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曹永与PALANGAO,RIZALYNCATALONIA系夫妻。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因怀孕,以曹雨之名于2019年12月20日在綦江区永新镇中心卫生院妇产科门诊就诊,并于2020年1月8日、9日(孕21周)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建册,填写了《重庆市母子健康手册》并做了医学检查,于2020年4月2日、3日(孕34周)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的产科门诊就诊,进行孕检。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在孕期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进行了前述两次就诊检查。
PALANGAO,RIZALYNCATALONIA于2020年1月8日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检查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超声所见:“单胎,胎动可,脊柱排列整齐。双顶径:52mm,股骨长:35mm。HR:150次/分。胎儿头部:颅骨呈椭圆形强回声环,脑中线居中,脑侧室无明显扩张,后颅窝池可见。胎儿心脏:四腔心切面可见,左右房室对称。胎儿腹部:孕周太小,显示欠清。胎儿四肢:显示一侧股骨并测量其长度。胎盘位于宫前壁,厚约24mm,属00。羊水量适中,最大羊水深度:51mm,透声可。超声提示:中孕,单活胎,随访。”该超声报告下方注:“本次超声为二级产前超声检查,主要对胎儿大小进行评估及卫生部规定的六大类严重畸形进行筛查,只检查报告中‘超声所见’的内容,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检查范围内。以上结果只反映检查时情况仅供临床参考,不作任何证明。”PALANGAO,RIZALYNCATALONIA于2020年4月2日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检查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超声所见:“单胎,胎动可,胎头位于下腹部,脊柱位于左侧,可见段排列整齐。双顶径83mm,头围300mm,腹围275mm,股骨长63mm。HR:144次/分,S/D:2.96。估测胎重1915g±297g。胎儿头部:颅骨呈椭圆形强回声环,脑中线居中,脑侧室无明显扩张,因枕骨声影影响,后颅窝池显示不清。胎儿心脏:胎儿肝、胃、双肾、膀胱可见,双侧肾盂无明显分离。胎儿四肢:显示一侧股骨并测量其长度。胎盘位于宫前壁及右侧壁,厚约37mm,属Ⅱ。。分别测得羊水为左下32mm,左上32mm,右上23mm,右下23mm,透声欠佳。超声提示:晚孕,单活胎,头位。”该超声报告下方的备注与2020年1月8日的报告内容相同。
2020年4月19日,PALANGAO,RIZALYNCATALONIA以丽扎琳加泰罗尼亚之名在綦江区永新镇中心卫生院生产,门诊病历中,患方主诉:“(家属代诉)在家顺产10分钟,胎盘未娩出,脐带未断,要求处理。”现病史:“LMP:不详。家属诉妊娠期间未规律性产检,妊娠5+月时綦江区人民医院建档(具体检查不详),依据彩超结果推算末次月经:2019.8.9。预产期2020.5.16,未行唐氏筛查及四维彩超等排畸检查……于4月19日4:00开始下腹隐痛伴阴道少量血性分泌物及阴道流液(不详),于4:40在家顺产,产后胎盘未娩出,未断脐,感觉新生儿状况不好,未哭,已自行联系綦江区人民医院新生儿科,要求120急救,现来院途中,同时母女急诊送入我院。”查体:“由其家属扶入门诊检查室,取膀胱截石位,查体产妇生命体征正常,双侧乳房丰满,腹部隆起,宫底平脐,阴道少量流血,阴道见一活女婴,评分5分,脐带外观尚正常,其脐根部肠管样组织堆积于新生儿腹部,色泽尚红润,未见明显肠蠕动,胎盘未娩出,未断脐。”处理与建议:“立即常规消毒下行断脐术(见新生儿脐部表面突起肠管样组织,未见明显覆膜覆盖,面积约10×10cm,色泽尚红润,形状欠规则,未见明显肠蠕动,脐根部靠右侧约3×3cm腹壁缺损样改变,其肠管样组织由其突出,局部未见活动性出血,告知家属可能先天性发育畸形,不排除合并其他畸形,因在家自产及早产儿,不排除新生儿破伤风、肺部发育不良及感染,新生儿脑缺血缺氧综合征、脑出血、新生儿硬化症等风险,可能导致其女婴随时死亡等可能,家属商量后拒绝綦江区人民医院新生儿科来院接诊,要求顺其自然)……”医院诊断:1.妊娠36+2周G2P2顺产;2.早产;3.新生儿轻度窒息;4.新生儿先天性腹裂?医院意见与建议:新生儿转入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同日,曹永将新生女婴送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诊治,入院诊断:1.35+1周早产儿;2.腹裂。出院诊断:1.胎龄35+1周早产儿;2.腹裂;3.肠闭锁?4.低出生体重儿;5.新生儿败血症?6.早产儿脑损伤/颅内出血?7.先天性心脏病?胃肠外科会诊意见:1.腹裂,因腹腔容积小,脱出肠管较多,一期手术困难;2.未见胎便排除,肠管见可疑断端,不排除肠闭锁可能,需进一步观察。与患儿父亲沟通后,患儿父亲要求签字出院。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向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进行特别释明本案医疗过错的判断涉及专门性问题,超出法官专业知识范围,需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坚持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称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再启动二审程序。一审法院又再次向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释明应在一审阶段完成举证质证等诉讼行为,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仍坚持不鉴定医疗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系过错责任原则。现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主张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有医疗过错,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则应当举证证明。产前检查是为妊娠期孕妇提供一系列的医疗和护理建议、措施,目的是通过对孕妇和胎儿的监护及早预防和发现并发症,减少其不良影响。产前检查项目较多,每个项目何时做,要怎样做,要达到什么目的和效果,注意事项是什么,都是医学专业问题。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孕期并未规律性产检,且未行唐氏筛查及四维彩超等排畸检查,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自身对优生优育并未足够重视,缺乏科学孕育的意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已尽到自身义务、有无过错、过错大小系专门性的问题。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是否有医疗过错,需要通过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才能确定。在没有相关鉴定结论作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尚不能仅凭一两次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就认定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原告。经法院释明后,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仍坚持不申请鉴定,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医院有过错,也未证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主张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向其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没有法律依据,故该院依法对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曹永和原告PALANGAO,RIZALYNCATALONIA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在二审询问中,曹永申请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对PALANGAO,RIZALYNCATALONIA进行产前检查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作为本案原告要求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承担民事责任,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应当先行举证证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在对PALANGAO,RIZALYNCATALONIA进行产前检查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承办法官多次向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释明,是否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申请鉴定,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一审宣判以后,曹永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申请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本院认为,一审承办法官已就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向其进行了释明,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在明确放弃鉴定申请后曹永又在二审中申请鉴定,其在二审中申请鉴定的行为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对曹永在二审中申请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根据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其内容并不足以证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对PALANGAO,RIZALYNCATALONIA进行产前检查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一审据此驳回曹永、PALANGAO,RIZALYNCATALONIA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曹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曹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 敏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苏致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园媛
书 记 员 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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