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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恩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小勇重庆甬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恩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街52号石桥铺标准厂房K座1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KRTG13。

法定代表人:李彩。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丹,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甬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3号5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R4L09X。

法定代表人:高小勇,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小勇,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爽,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卓远,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恩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甬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小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17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恩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恩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恩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3元,减半收取6811.5元,由上诉人中恩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艳

审 判 员  苏 渝

审 判 员  钱昳心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彦君

书 记 员  黄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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