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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蕊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1241304K。

法定代表人:陈绍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东城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98775607。

法定代表人:刘泯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婷,女,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周蕊,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上诉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上诉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妹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郝绍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秦

书 记 员 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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