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1241304K。
法定代表人:陈绍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东城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98775607。
法定代表人:刘泯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婷,女,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周蕊,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上诉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上诉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妹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郝绍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秦
书 记 员 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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