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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姚钱光群与重庆三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姚,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庆斌,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光群,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庆斌,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盛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勤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62655249P。

法定代表人:谢启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飞,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松林路****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758D2W。

法定代表人:霍晓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治忠,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利局,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北路2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059922769XH。

负责人:张习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瑜,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盛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科创大厦第**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6BCR3N。

法定代表人:万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辉旗,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水务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3-5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34AF7K。

法定代表人:刘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代斌,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源,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安姚、钱光群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盛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三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利局、重庆万盛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水务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0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安姚、钱光群向本院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审核后同意暂予缓交。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书面告知李安姚、钱光群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0元,到期后仍未预交的将对本案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李安姚、钱光群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安姚、钱光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敏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苏致礼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园媛

书 记 员  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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