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庆国,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庆国,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孙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曾曾,重庆巴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红,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惠都芳庭**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牟斯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红伟,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某、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0民初8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吕某某、袁某某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吕某某、袁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某、袁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9.6元,减半收取6209.8元,由上诉人吕某某、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致礼
审 判 员 秦 敏
审 判 员 周海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茜希
书 记 员 陈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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