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1241304K。
法定代表人:陈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东城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98775607。
法定代表人:刘泯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婷,女,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陈绍平,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上诉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绍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1169.5元,由上诉人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文
审 判 员 柳光洪
审 判 员 杨 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明霞
书 记 员 赵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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