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城口县弘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坪坝镇前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5979756438。
法定代表人:张双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庆斌,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佛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小桥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846X。
法定代表人:陈登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生奎,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城口县弘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南佛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城口县弘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城口县弘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城口县弘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70元,减半收取12035元,由上诉人重庆城口县弘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妹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郝绍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秦
书 记 员 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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