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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森林与胡超琼米祖华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森林,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利,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雯,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柱,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祖华,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浪,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超琼,女,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浪,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米森林、张文雯因与被上诉人米祖华、胡超琼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8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文雯在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文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敏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苏致礼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园媛

书 记 员  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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