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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娅与重庆长星光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娅,女,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长星光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5383E。

法定代表人:查跃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楠,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娅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长星光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8民初16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上诉人刘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智勇

审 判 员 倪洪杰

审 判 员 夏兴芸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康 佳

书 记 员 梁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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