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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万选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选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党杰,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津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04028A。

法定代表人:张劲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汉国中心****A-7-5,A-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98637XA。

法定代表人:赵学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叶某因与被上诉人万选志、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0民初8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某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叶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7.5元,由上诉人叶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敏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苏致礼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园媛

书 记 员  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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