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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睦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红庆村桐麻屋基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睦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承包户主:谢睦超,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健,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红庆村桐麻屋基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红庆村桐麻屋基村。

负责人:颜昌建,组长。

上诉人谢睦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红庆村桐麻屋基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谢睦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谢睦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睦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丁宇飞

书 记 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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