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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虹与重庆达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五板桥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5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虹,女,汉族,1975年3月23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远征,重庆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重庆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达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五板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玉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EKH7XC。

负责人:胡达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才,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谭虹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达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五板桥店(以下简称达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9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谭虹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谭虹虽然为达江公司的店长,但是谭虹没有权利和义务代表达江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可以代表达江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谭虹也不能代表达江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2.谭虹不存在不与达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反而是达江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与谭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上诉人达江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谭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达江公司支付谭虹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03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谭虹于2019年12月入职达江公司,担任店长一职。2020年9月8日,谭虹向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后该委驳回谭虹的仲裁请求,谭虹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达江公司举示了达江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尾页达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为谭虹,证明谭虹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签订劳动合同,达江公司负责人也要求过谭虹尽快签订劳动合同,谭虹未签订合同的原因在谭虹自己。谭虹在仲裁庭审时陈述达江公司曾过问过签订劳动合同的事。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从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该双倍工资系一种以用人单位有过错为前提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目的是为了引导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促进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案中,谭虹在达江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为达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签字,其工作职责范围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其应明确知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且事实上,达江公司负责人也要求过谭虹签订合同,只是最终未成功签订。因此,谭虹作为具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店长要求达江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达江公司不与谭虹签订劳动合同系达江公司主观故意,故一审法院对谭虹的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谭虹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谭虹负担。

二审中,谭虹举示2020年3月5日至8月27日谭虹与达江公司负责人胡达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达江公司一方。经组织质证,达江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达不到对方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从该证据的内容看,无法证明系达江公司故意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谭虹举示的该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谭虹主张达江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是否成立。就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谭虹系达江公司的店长,代表达江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谭虹的工作职责范围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其对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享有极大的权利。谭虹虽称曾向达江公司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达江公司拒绝签订,但谭虹举示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且达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而事实上,达江公司负责人也过问过谭虹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最终未成功签订。因此,谭虹作为具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店长,怠于履行订立本人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之后又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不应支持。

综上,谭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谭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艳

审 判 员  申 威

审 判 员  苏 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彦君

书 记 员  黄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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