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镇龙脊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005689。
主要负责人:赵松,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牧戈,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大庆村**石油家益花园**(门面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77EX4H。
主要负责人:王兰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蓉,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茂海,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芳,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川区南大街战旗花木经营部,住,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大南村沙板桥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UPKG06T。
经营者:张正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文曲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箕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18MEA301013P。
法定代表人:洪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景放,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油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龙脊路****1-1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8WMT1U。
主要负责人:母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刚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环北路昌州大道中段**91500118709317574N。
法定代表人:文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以下简称重庆气矿)、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茂海、永川区南大街战旗花木经营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文曲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曲居委会)、四川川油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永川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中,永川保安公司保安汤建国作为证人出庭接受了法庭询问,并陈述事发当天在康茂海受伤前,其并未看到重庆气矿职工施波向其发送的内容为“建国,给樊书记说,能不能把物探食堂那根树子打一下。”的微信信息。之所以询问文曲居委会工作人员能否帮忙联系将汇碧苑小区内的少许树枝修剪一下,完全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未受他人指示,是因为其认为该树枝过长影响了环卫车辆运送垃圾,且其与文曲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带康茂海进入汇碧苑小区。根据汤建国的相关陈述,康茂海进入汇碧苑小区修剪树枝,是与汤建国自身的请求有关,且康茂海在本案二审中亦陈述其进入汇碧苑小区是由汤建国与文曲居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带领进入,故康茂海与汤建国之间可能构成无偿帮工关系。另外,在康茂海为汇碧苑小区修剪树枝时,汤建国为防止锯下的树枝打到摩托车而将树枝一端拖住,在此过程中,汤建国对于康茂海受伤是否具有过错,亦直接关系汤建国是否作为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根据二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案件基础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汤建国同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加之康茂海在二审中亦明确要求将汤建国列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故汤建国应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由于本案二审不能直接处理,否则将影响当事人程序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4元,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4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苏致礼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秦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茜希
书 记 员 李云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