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朝君,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大芬,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上诉人谢朝君因与被上诉人谢大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14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谢朝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谢朝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朝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谢朝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致礼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秦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茜希
书 记 员 李云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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