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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朝君与谢大芬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朝君,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大芬,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上诉人谢朝君因与被上诉人谢大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14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谢朝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谢朝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朝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谢朝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致礼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秦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茜希

书 记 员 李云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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