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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北京普某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普某物流有限公司诸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远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翠屏路**附****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31641953F。

法定代表人:石远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普某物流有限公司诸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某市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4452216XJ。

负责人:顾兴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顺臻,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普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镇幸福西街****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7661794T。

法定代表人:李福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顺臻,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某支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潍坊市诸某市密州路**天祥商务中心**信用代码91370782774164228C。

负责人:姜玉斐,总经理。

上诉人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远昂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普某物流有限公司诸某分公司、北京普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13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尹某某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尹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上诉人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敏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苏致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园媛

书 记 员  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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