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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雨汛与李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5民终1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雨汛,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翠婷,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新因与被上诉人谢雨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新到庭参加诉讼。谢雨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谢雨汛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一审认定李新交付的土地面积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系认定错误。《花椒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的土地面积是花名册中载明的413.58亩,并非谢雨汛实际种植的花椒地面积97.74亩,金刚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花名册可对协议约定面积予以印证,和平村民小组于2019年1月8日出具的《证明》亦可证实。根据生活经验,双方约定的转包土地亦应包括已种植和未种植花椒的土地范围,且协议约定的单价较低,故一审将转包经营范围限定于已种植花椒面积,与实际及合同目的相悖。2.本案系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李新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谢雨汛主张的损失中既有投资损失还有成本损失,但耕种中投入的成本已在当年收入中获偿,不应作为本案损失。一审判决李新既承担损失赔偿,又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且李新在其中并未牟利,谢雨汛未交两年承包费。

谢雨汛未发表答辩意见。

谢雨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花椒承包经营协议》;2.判令李新向谢雨汛返还谢雨汛多支付的租金10806.75元;3.判令李新向谢雨汛支付谢雨汛代李新支付的经营费用35455元;4.判决李新赔偿违约金1360000.40元;5.判决李新支付(2018)渝0116民初11168号案件鉴定费4000元和本案鉴定费15000元;6.判决李新支付给谢雨汛投入生产费、设施。设备共计226415元;7.判令李新向谢雨汛赔偿固定资产投入款66691.1元和2018年8月20日至2027年2月29日期间的花椒预期收益1300000.55元;8.李新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江津市油溪镇金刚社区和平经济合作社(甲方)与李新(乙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载明:一、甲方将本社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面积991.63亩,其中耕地924.63亩,荒地67亩。二、租赁期限:24年,即2003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9日止,合同期满后,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当年农业产品正常收获完毕后,完结合同。三、租金标准及支付办法:1、租金标准:耕种地每亩每年按40元,荒地每亩5元人民币计算;2、租金支付办法:租金实行每年支付的方式,第一年合同签订时首付一年租金的70%,剩余部分待土地交付使用后付清,以后每年3月1日付清当年租金;3、土地交付时间:荒地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交付,耕地在2003年3月1日前清理完毕土地附作物、果树及零星竹木、杂草后交付使用;四、……。江津市油溪镇金刚社区和平经济合作社在合同甲方处签章,江津市高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合同乙方处签章,李新在法定代表处签名。2016年3月1日,李新作为甲方与乙方谢雨汛签订《花椒承包经营协议》,主要约定如下:“为了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做好花椒产业,甲方自愿将自己租赁的金刚社区和平社的土地上种植的花椒全部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花椒地上的花椒面积413.58亩(详见花名册)。二、承包期限:2016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9日止。三、承包费每年62000元人民币,乙方在每年的3月1日前将当年的承包费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出具收条给乙方。四、乙方在承包花椒经营期间,自主投资经营管理,甲方不得干涉。其花椒地上的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享有花椒地承包范围内的取水、用电权及道路、水渠、固定设施等的使用权。五、乙方在承包期内,有关花椒地的民事、经济纠纷应由甲方负责处理承担。如纠纷给乙方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如花椒地被占用,乙方有权享有花椒地上固定设施及附着物的相应赔偿款。六、签订花椒协议前的有关该土地上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签订花椒协议后的有关该土地上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8、违约责任: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按承包费总金额的加倍计算赔偿……。”李新、谢雨汛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上签章并备注“双方签字为准”、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平居民小组在上签章并备注“土地流转属实。”,李新、谢雨汛双方一致认可实际签约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

2016年7月20日,谢雨汛向李新交纳土地承包费41330元,当日李新向谢雨汛出具收据,该收据注明“2016年7月—2017年3月,共8个月”。李新将协议约定的部分土地交付谢雨汛经营。

2018年9月18日,李新诉请谢雨汛支付租金124000元、违约金124000元,并要求解除合同,谢雨汛以交付的土地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亩数,赔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不承认李新的诉求。一审法院依据测绘报告认定李新向谢雨汛交付的土地为97.74亩,而不是协议约定的413.58亩,谢雨汛已多缴纳了土地租金,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以(2018)渝0116民初1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新的诉讼请求,该案谢雨汛支付土地测绘报告鉴定费4000元未作处理。李新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以(2019)渝05民终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新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以(2019)渝民申1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李新的再审申请,同时载明:“……现李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照《花椒承包经营协议》中的约定实际交付了413.58亩土地,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重庆鑫四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渝西分公司出具的《江津区油溪镇谢雨汛花椒种植土地面积测量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在《江津区油溪镇谢雨汛花椒种植土地面积测量报告》中载明的‘花椒面积约97.740亩’,且谢雨汛亦认可其收到97.74亩的土地,故李新已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为97.74亩,该土地面积不符合《花椒承包经营协议》中关于李新应交付土地的面积的约定,故李新未完全履行《花椒承包经营协议》中约定的交付租赁土地的义务”。

2016年7月30日,陈权恒向谢雨汛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谢雨汛付办伙食费、人工工资2016年7月1号-7月30号一个月工资1500元,陈权恒在上签字并按手印。2016年7月1号-7月30号,陈权恒向谢雨汛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谢雨汛付陈权恒的工资2016年7月1号-7月30号一个月工资是1500元,陈权恒在上签字并按手印。谢雨汛称双方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合同,接管涉案花椒地,按比例摊销,李新应当承担该费用的三分之二即2000元。

2016年7月31日,陈权恒向谢雨汛出具《工人领工资》,共计523.5天×每天60元=31410元,发工资人(经办人)陈权恒,陈权恒在上签字按手印,并附有具体的工人工天数及领款名单。谢雨汛称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28日工人一共做了523.5天,每个工天60元,共计人工工资31410元,双方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合同,接管涉案花椒地,因此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20日的工人工资应当由李新承担,具体为工天411个,每个工天60元,共计24660元。

2016年7月30日,唐加元向谢雨汛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谢雨汛现金2290元,接送工人的车费。经办人陈权恒也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并附有具体的日期、接送地址及车费明细。谢雨汛称2016年7月5日至7月30日共产生接送工人车费2290元,2016年7月20日前产生的车费为1870元,应由李新承担。

2016年8月6日,陈权恒向谢雨汛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工人伙食费共计8660元,从2016年6月30日-7月31日止,陈权恒在上签字并按手印。2016年7月31号,陈权恒向谢雨汛出具《工人就餐》,载明7月31日中午,共计8桌,每桌216元,领到谢雨汛的就餐费1728元,陈权恒在上签字并按手印。谢雨汛称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产生的餐费共计8660元,李新占2/3计算,应承担6925元。

谢雨汛用上述证据证明其代李新支付费用共计35455元。

2017年11月26日,谢雨汛与张大贵签订《修建花椒棚协议》,张大贵为谢雨汛修建面积60平方,包工包料共计9800元。张大贵已收到谢雨汛支付上述款项。2017年6月21日,刘兴佳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和平小学谢总初次入户费1200元。2017年6月21日,刘兴佳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和平小学谢总初次安水管入户费1200元,双方签订了《用水协议》。2017年5月1号,刘程领到2017年5月1号安装水电工资600元。2017年5月1日,陈权恒收到900元。2017年5月6号,黄文焱收到板子款950元。2016年12月21号,刘兴傲收到材料、人工费755元。2017年5月6号,张六领到室内格室和吊顶人工费750元。2018年5月25日,廖正伟收到电动剪枝机1500元。

谢雨汛用上述主张其管理花椒地购置设备、添置设施费用共计17655元。

2016年8月6日,何令中向谢雨汛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谢雨汛在我处购江津九叶青花椒苗9500株,单价每株1.8元,合计苗款17100元。2018年3月2日,何令中向谢雨汛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谢雨汛在我处购江津九叶青花椒苗5000株,单价每株1.2元,合计苗款6000元。

谢雨汛用上述证据证明产生费用共计23100元。

2018年6月13日《销货清单》载明,购买饼子共计3300元,经手人。2018年6月23日《销货清单》载明,购买除草剂等共计2125元,销货单位李泽伦。2018年7月3日、8月9日、8月10日《收据》载明,谢雨汛购买烯效生、560花椒筐共计2980元。2018年6月份工资(打锄草、伙食费等)7080元,并附有6月职工考勤表。2018年7月份工资(打药、肥料、打虫、伙食费等)8595元。

谢雨汛用上述证据证明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原为管理花椒地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共计24080元。

2018年5月10日,金刚社区两委会领导杨治荣、曾凡勋、刘勇等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7月5日,因谢雨汛认为李新交付给自己的花椒地面积不足,多交了承包费,而我金刚社区和平社的社员得知李新转租给谢雨汛并赚取中间差价的事实,坚决要求收回土地自己耕种,不再承包给李新和谢雨汛经营了。为此三方发生纠纷,先由我金刚社区和平经济合作社社长陈权恒调解处理无果,后又转至我金刚社区进行调解处理,因为当天来的农户比较多,感觉三方矛盾较大,虽经陈权恒、杨治荣、张军、曾凡勋、刘勇等向其讲解法律法规及相关道理,但农户还是坚持收回土地自己耕种而没有达成调解协议。”陈权恒、杨治荣、张军、曾凡勋、刘勇在该说明上签字。

2018年7月5日,杨治荣、曾凡勋、刘勇就谢雨汛、李新花椒地流转问题主持金刚社区10组流转土地协调会,有李新、谢雨汛及村民等30人参加,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12月,陈权区、陈权云、杨镇兴、刘先明、秦仕祥等52户农户(37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02年,上述农户将土地承包给何瑞东、唐明光使用,后来何瑞东、唐明光在未经上述农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我们的承包地转包给李新,李新又将其中的花椒地承包给谢雨汛经营管理,我户知道转包后,已经于2018年8月20日将我户全部承包地(其中包含谢雨汛管理的花椒地)收回自行耕种。李新承包期间我户花椒地上种植有花椒3517棵,谢雨汛承包后又新种植了花椒5631棵。

2016年8月1日,谢雨汛与王佑生、李泽芳签订《花椒种植地管理协议》,约定王佑生、李泽芳将自己的5亩土地承包给谢雨汛,承包期限2016年8月1日至2028年8月1日止,承包管理费共计57840元,谢雨汛已一次性付给王佑生、李泽芳。李泽芳于2016年7月30号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上述款项57840元和另加人工费2000元、农药费2000元,总计61840元。

2016年8月1日,谢雨汛与杨洪荣签订《花椒种植地管理协议》,约定杨洪荣将自己的1.5亩土地承包给谢雨汛,承包期限2016年8月1日至2028年8月1日止,承包管理费共计8050元,谢雨汛已一次性付给杨洪荣。杨洪荣于2016年7月13日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上述款项8050元。

2016年8月1日,谢雨汛与陈权德签订《花椒种植地管理协议》,约定陈权德将自己的4亩土地承包给谢雨汛,承包期限2016年8月1日至2028年8月1日止,承包管理费共计44720元,谢雨汛已一次性付给陈权备。陈权德于2017年7月15号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上述款项44720元。

谢雨汛用上述证据证明与王佑生、李泽芳、杨洪荣、陈权德签订合同并支付114610元。

2019年7月1日,重庆鑫凯源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评估结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21日的市场价值及预期收益为130.55万元;固定资产投入为花椒简易房21600元、简易房3074元、道路8820元、坝子15300元、砖瓦房修建砖墙1704.3元,小计50498.3元;花椒筐633.6元、电缆线187.2元、电动剪枝机1200元、迈越电动修枝剪3042元、风扇280元、风扇161元、电子称616元、冰柜763元、冰箱1400元、电视机1953元、空调1884元、割草机1225元、高压水管2720元、电线管128元,小计16192.8元;花椒树1238854.5元(2018-8-20至2027-2-29期间的花椒预期收益),合计1305545.6元,取整为130.55万元。

谢雨汛为此垫付鉴证咨询服务、资产评估费用15000元。

《一队明细》载明:共计41户,亩数65.47亩,原有花椒2443棵、谢雨汛种4437棵。《四队明细》载明:共计11户,亩数30.06亩,原有花椒1074棵、谢雨汛种1194棵。

曾凡勋(金刚社区主任)调查笔录载明:2003年的时候,农民要交提留统筹款,有些土地老百姓没种,生产队就代表老百姓将土地包给了李新,以40元/亩的价格,当时有些农民不在家,因通讯不方便,也未征求或得到老百姓的同意,但老百姓都在生产队领取了租金,后来不搞提留统筹款了,老百姓知道李新转包给谢雨汛,每亩150元的价格,老百姓就不干了,老百姓称当时是包给李新的,认可他的实力,但包给谢以后,老百姓就不愿意,不相信谢这个人,老百姓就要把土地收回自己种,后来花椒值钱了,老百姓认为李新转包给谢之后,中间的土地差价比较高,老百姓转包后没有得到实惠,2017年7月的时候调解过,当时李新说和谢老板是合伙,没有单独干,老百姓只认可李新,老百姓说要把土地收回自己种,不给谢种了,要么加租金,但是具体金额没说,找社里面说的时候只几个人,但代表的人数比较多,2018年也调解过,镇里面的农业站李华主任也调解过,但都没有什么效果,在李和谢的合同上面,生产队盖章的事情我们也批评过。对《情况说明》中的人员身份以妇联主席和陈队长说的为准。

陈权恒(和平居民小组组长)调查笔录载明:土地李新包了,从2003年至今,40元/亩,老百姓闹就收回了,李不管,谢就遭殃了,从2018年8月收完花椒之后,老百姓就把承包地全部收回了,在2003年包土地是开了会的,老百姓也签了字,老百姓领取承包费都十多年了,钱是我发的,2018年8月闹事的时候,我调解过很多次,社区也组织调解过,老百姓到社区办公室应该有记录,老百姓认为租金少了,要求收回土地,我们说合同没到期,李没管好花椒土地,他就得退耕还林的钱,不少钱,《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中的人系我社社员,我全都认识,已经全部收回土地自行耕种,这样一来谢就惨了。审:出示收条及陈签字的条子,是怎么回事?陈:当时砍荒山,他们两人没讲好,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谢老板给钱,我出了条子属实,但这个钱是不是由李新出我不清楚,钱是谢老板给的。审:出示2019年1月8日证明,是怎么回事?陈:这个是李新写的,跑来找我盖章,我不盖章也不好,我看都没看,连内容都不清楚,他说好推卸责任。审:你还有什么说的没有?陈:谢老板吃了亏,投入了很多钱没有收回成本,老百姓把土地都收回了,只有要求你们解决了。

陈英(金刚社区妇联主席)调查笔录载明:审:出示《情况说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系本社区人员?陈:是本社区人员,其中陈权普的情况说明我最清楚,陈权普是我父亲,土地2018年8月左右收回,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收了一季花椒了。……审:你再看看情况说明中有无你认识的人?陈:王周银是我的姻伯,他的土地也收回了的,陈权忠是我爸爸的亲兄弟,他的也收回了的。

2019年1月8日,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平居民小组出具《证明》,载明:谢雨汛于2016年3月1日与李新的花椒地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的承包花椒地面积413.58亩,这是从社员领取土地承包费花名册上统计的,土地地界是我指定并双方认可的,上述土地李新交付给了谢雨汛种植经营至今,谢雨汛还委托我找人整治土地的管理,并为干活的社员煮中午饭吃(多的一天有30多,我有做活工天),另谢雨汛还在我社陈权德、王佑生、杨洪云处购买花椒树1仟多棵价70多元自己经营管理。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平居民小组在证明上签章、陈权恒在证明上签字。

2019年9月3日,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其中的《声明书》载明:“……1、我在2016年6月份因李新在我社经营的花椒地承包给谢雨汛413亩(具体以花名册中的农户地为准),双方邀请了我进行指界,当天,我同他们几人一起到现场进行了指界。2、2016年的下半年谢雨汛承包该土地后,本人还帮谢雨汛喊来其他社员一起,对该地块上的杂树、杂木等进行了清除,人工费是谢雨汛支付的,工资是每天60元,清除工作大概干了二十几天,后因谢雨汛实际未耕种,该地块又荒芜了。3、发生纠纷后在2018年6月5日,李新和谢雨汛及李新请来的测绘公司一起来丈量了该地块面积,但丈量完后谢雨汛又不签字。”陈权恒以声明人身份在上签字并按手印。

一审法院认为,谢雨汛与李新签订的《花椒承包经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转包行为得到原土地发包方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平居民小组的同意,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有效。合同履行中,因李新转包盈利,导致谢雨汛经营花椒生产的承包土地被土地原承包经营户于2018年8月20日收回,谢雨汛已无法对“协议”所约定的花椒地进行经营管理,该协议已于2018年8月20日终止履行,谢雨汛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李新也表示同意,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谢雨汛请求判令李新向谢雨汛返还谢雨汛多支付的租金10806.75元的请求,谢雨汛已交租金41330元,应缴纳租金每年为62000元/年÷413.58亩×97.74亩=14652.26元,谢雨汛实际经营25个月,实际应支付租金为14652.26×2+(14652.26÷12×1)=30525.53,一审法院据实判决李新退还多收租金10804.47元。谢雨汛花椒的日常管理投入的人工费、材料费、添置的设备等费用,本应在以后的花椒产出中得到回报,现协议无法履行,谢雨汛的投入已成为损失,李新应按照《花椒承包经营协议》第五条“乙方在承包期内,有关花椒地的民事、经济纠纷应由甲方负责处理承担。如纠纷给乙方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如花椒地被占用,乙方有权享有花椒地上固定设施及附着物的相应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谢雨汛主张的人工费、材料费、添置的设备等费用共计226415元,其中114610元系谢雨汛与案外人签订协议支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予支持,其余损失据实计算为88990元(已扣除电动剪枝机1500元和谢雨汛请张大贵修建房屋花费9800元),由李新赔偿。谢雨汛诉请李新赔偿固定资产投入款66691.1元和2018年8月20日至2027年2月29日期间的花椒预期收益1300000.55元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花椒预期收益1300000.55元不是直接损失,而是在今后的投入和产出中产生,且市场风险不可预测,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花椒简易房21600元、简易房3074元、道路8820元、坝子15300元、砖瓦房修建砖墙1704.3元、花椒筐633.6元、电缆线187.2元、电线管128元共计51447.10元予以支持;其余电动剪枝机1200元、迈越电动修枝剪3042元、风扇280元、风扇161元、电子称616元、冰柜763元、冰箱1400元、电视机1953元、空调1884元、割草机1225元、高压水管2720元等物品,鉴于谢雨汛仍在当地经营花椒生产,可自行使用,不予支持。李新按照协议约定应交付土地413.58亩给谢雨汛经营耕种,实际只交付土地97.74亩,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如数、足额交付土地,李新构成违约,谢雨汛要求按照《花椒承包经营协议书》第八条的规定由李新支付违约金1360000.4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已主张了谢雨汛的实际投入损失140437.10元,可酌情支持违约金30000元。谢雨汛要求李新支付(2018)渝0116民初11168号案件鉴定费4000元和本案鉴定费15000元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对4000元的鉴定费予以支持;对本案15000元的鉴定费,鉴于其预期收益未能得到支持,酌情主张4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谢雨汛与被告李新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花椒承包经营协议》,并终止该协议履行;二、被告李新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给原告谢雨汛土地承包费10804.47元;三、被告李新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给原告谢雨汛投入的人工费、材料费、添置的设备等费用共计88990元;四、被告李新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给原告谢雨汛投入的固定资产损失51447.10元;五、被告李新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谢雨汛违约金30000元;六、被告李新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谢雨汛鉴定费8000元;七、驳回原告谢雨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李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新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转付原告谢雨汛。”

本院二审期间,李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金刚和平社花椒土地面积》复印件,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平居民小组在该复印件上签章并备注“以上花椒地地块测量面积系李新流转承包给谢雨汛经营的土地”,该复印件背面备注“以上407.4712是谢雨汛承包的花椒地,我们都在该土地做过工,工资是谢雨汛发的,我们可证明”,后附有部分人员签名捺印,该证据拟证明李新交付了407.4712亩土地给谢雨汛;2.《收据》两张,拟证明李新于2016年6月将土地交付给谢雨汛,谢雨汛自此开始经营。谢雨汛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证据一:首先,《金刚和平社花椒土地面积》中记载的土地面积系李新单方委托重庆盛源土地房屋测量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日测量,谢雨汛对该结果并未认同,亦未签字确认;其次,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金刚社区和平经济合作社签章备注的内容无相关经办人员签字,证据缺乏有效形式,亦无相关证明人出庭作证,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存疑;再次,对于该复印件材料背面备注的证明内容,同理因签字的人员并未出庭作证,证明内容真实性同样存疑,故本院对李新提交的证据一不予采信。对于证据二:该收据仅能证明谢雨汛于2016年7月15日向李新交纳土地承包管理费,不能证明李新于2016年6月即将土地交付于谢雨汛经营,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亦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谢雨汛与李新签订的《花椒承包经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李新的转包行为亦得到原土地发包方的认可,该协议合法有效。

李新上诉认为其已按约向谢雨汛交付了土地,但就此问题,本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李新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为97.74亩,与协议约定的413.58亩不符。李新不服该生效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请监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亦作出决定不支出其监督申请。李新在本案中提交了由重庆盛源土地房屋测量有限公司出具的《油溪金刚和平社谢雨汛承包花椒土地面积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虽然该报告载明土地面积为407.4712亩,但该报告系李新单方委托测量,谢雨汛对该结果并未认同,亦未签字确认,故该报告不能作为李新实际交付土地的依据,而李新在本案中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推翻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其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的认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新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协议,构成违约,并无不当。

本案中,因谢雨汛承包的土地已被原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8年8月20日收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花椒承包经营协议书》在事实上已于2018年8月20日终止。谢雨汛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协议,李新虽然表示同意解除,但不能以此免除李新因自身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情形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包括赔偿相关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并且《花椒承包经营协议书》亦约定了在此情形下李新应就对方损失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金,故李新认为其不能同时进行损失赔偿和支付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与合同约定相悖,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谢雨汛提交的相关票据以及重庆鑫凯源资产房地产土地估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等相关证据,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李新向谢雨汛退还多交纳的土地承包费,并赔偿相关损失费用、支付违约金及鉴定费,合理合法。

李新上诉认为谢雨汛在耕种中投入的成本已在当年收入中获偿,不能作为损失。首先,李新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其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耕种中投入的成本并非能够在短时间甚至当年收益中即能获偿,而是需要经过长期的经营过程,故李新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李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上诉人李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致礼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秦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茜希

书 记 员 李云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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