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重庆市永川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孝权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汽车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客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50450B。

法定代表人:蔚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展,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桃,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汽车站,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1610618U。

投资人:漆远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跃云,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秋红,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杨孝权,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汽车站、原审被告杨孝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路达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路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克

审 判 员  严永鸿

审 判 员  邓筱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璐野

书 记 员  李心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