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客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50450B。
法定代表人:蔚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展,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桃,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汽车站,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1610618U。
投资人:漆远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跃云,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秋红,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杨孝权,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汽车站、原审被告杨孝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路达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路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克
审 判 员 严永鸿
审 判 员 邓筱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璐野
书 记 员 李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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