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平县迷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东城街道宋杖子村大坤兑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MA0YG1Q700。
法定代表人:宋廷贤,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马车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玉,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平县迷醉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0民初9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平县迷醉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平县迷醉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上诉人建平县迷醉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晓玲
审 判 员 周 舟
审 判 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院印
法官助理 赵 曦
书 记 员 赵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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