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显智,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自奎,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杰,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玲玲,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绍奎,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博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燕,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运平,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红梅,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德维,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明利,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春,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祖勇,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兴,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敏,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冬梅,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治兵,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永刚,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升碧,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翠,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益凤,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华锋,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从喜,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洪连,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凯,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远东,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绍彬,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亚明,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科淑,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利,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满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兆凤,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勋成,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菊华,女,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诉讼代表人:周显智,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诉讼代表人:杨杰,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诉讼代表人:刘玲玲,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诉讼代表人:叶绍奎,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博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川区荷塘月色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
负责人:代可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渝,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琪,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显智、候自奎、杨杰、刘玲玲、叶绍奎、唐燕、钟运平、梁红梅、何德维、田明利、陈立春、苏祖勇、李世兴、刘德敏、牟冬梅、唐治兵、李丽、梁永刚、杨升碧、王其翠、王益凤、罗华锋、梁从喜、庞洪连、张凯、唐远东、郑绍彬、朱亚明、张科淑、王殿利、李兆凤、马勋成、乔菊华因与被上诉人永川区荷塘月色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荷塘月色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10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显智、候自奎、杨杰、刘玲玲、叶绍奎、唐燕、钟运平、梁红梅、何德维、田明利、陈立春、苏祖勇、李世兴、刘德敏、牟冬梅、唐治兵、李丽、梁永刚、杨升碧、王其翠、王益凤、罗华锋、梁从喜、庞洪连、张凯、唐远东、郑绍彬、朱亚明、张科淑、王殿利、李兆凤、马勋成、乔菊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两项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是业委会选举争议,实质是业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业主大会的选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真实合法的选票是否达到了法定比例,并根据查明的结果,依法作出裁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存在司法不公和违反法律的现象,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和直接证据即业委会选票,要求业委会提供选票原件,当庭就选票的真实性,直接打电话向投票业主进行查证,并根据查实的结果,依法作出裁判;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选举争议依法应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周显智、候自奎、杨杰、刘玲玲、叶绍奎、唐燕、钟运平、梁红梅、何德维、田明利、陈立春、苏祖勇、李世兴、刘德敏、牟冬梅、唐治兵、李丽、梁永刚、杨升碧、王其翠、王益凤、罗华锋、梁从喜、庞洪连、张凯、唐远东、郑绍彬、朱亚明、张科淑、王殿利、李兆凤、马勋成、乔菊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荷塘月色小区于2013年及2018年成立的以代可发为主任的业主委员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经重庆市永川区荷塘月色小区业主委员会届满后组建了换届筹备组并于2018年9月21日至10月21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2018年11月6日,荷塘月色业委会成立。2018年11月30日,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对荷塘月色业委会进行了备案。因荷塘月色小区部分业主反映业委会换届选举问题,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致荷塘月色小区业主的告知书》,其中载明:“…经查阅备案资料,你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于2018年4月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相关规定按程序组建了(换届)筹备组并于2018年9月21日至10月21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1月持业主大会召开的相关文件到我街道进行备案,经查阅,符合相关规定,街道出具了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周显智、候自奎、杨杰、刘玲玲、叶绍奎、唐燕、钟运平、梁红梅、何德维、田明利、陈立春、苏祖勇、李世兴、刘德敏、牟冬梅、唐治兵、李丽、梁永刚、杨升碧、王其翠、王益凤、罗华锋、梁从喜、庞洪连、张凯、唐远东、郑绍彬、朱亚明、张科淑、王殿利、李兆凤、马勋成、乔菊华均系重庆市永川区荷塘月色小区业主,认为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未达到业主总数的一半,其中选票绝大部分为无效选票或伪造选票,程序不合法,荷塘月色业委会的存在不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周显智、候自奎、杨杰、刘玲玲、叶绍奎、唐燕、钟运平、梁红梅、何德维、田明利、陈立春、苏祖勇、李世兴、刘德敏、牟冬梅、唐治兵、李丽、梁永刚、杨升碧、王其翠、王益凤、罗华锋、梁从喜、庞洪连、张凯、唐远东、郑绍彬、朱亚明、张科淑、王殿利、李兆凤、马勋成、乔菊华以荷塘月色业委会系造假成立、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撤销该业委会,属于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之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驳回原告周显智、候自奎、杨杰、刘玲玲、叶绍奎、唐燕、钟运平、梁红梅、何德维、田明利、陈立春、苏祖勇、李世兴、刘德敏、牟冬梅、唐治兵、李丽、梁永刚、杨升碧、王其翠、王益凤、罗华锋、梁从喜、庞洪连、张凯、唐远东、郑绍彬、朱亚明、张科淑、王殿利、李兆凤、马勋成、乔菊华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即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仅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决定。其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建筑区分所有权下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性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换届、解散等问题以及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非民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海燕
审判员 秦 敏
审判员 苏致礼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鹏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