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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与任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杰,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荣兰,女,汉族,1949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蓝,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杰因与被上诉人任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李杰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李杰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飒

审 判 员  陈国全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仕才

书 记 员  刘书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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