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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与重庆市江津区储备粮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2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会,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储备粮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焕咏,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梅,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会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储备粮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1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比

审 判 员  陈 霞

审 判 员  申 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娇东

书 记 员  陈 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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