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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琴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2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琴,女,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祥,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杰,女,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上诉人张琴与被上诉人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8民初12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张琴同意杨杰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8民初125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杰撤回起诉。

一审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4元,由杨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杨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光洪

审 判 员 黄 淳

审 判 员 杨 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曦

书 记 员 杜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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