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2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书,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四胜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霖,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正财,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龙桥花苑**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馨娟,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曾凡书因与被上诉人毛正财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4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凡书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凡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曾凡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曾凡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晓玲
审 判 员 周 舟
审 判 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曦
书 记 员 赵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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