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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嘉户联(重庆)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许佳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2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智嘉户联(重庆)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石滩镇天台村茶店娅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186950A。

法定代表人:刘雅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峰,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淮河镇沿河村。(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佳羽,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光区雁二湾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银,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智嘉户联(重庆)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佳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19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智嘉户联(重庆)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智嘉户联(重庆)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智嘉户联(重庆)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上诉人智嘉户联(重庆)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晓  玲

审 判 员 周    舟

审 判 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院印)赵曦

书 记 员 赵  中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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