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海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689148063C。
法定代表人:刘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星海,广东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京龙,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锦虹二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华市海华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童京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1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海华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海华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金华市海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上诉人金华市海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晓玲
审判员 周 舟
审判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院印)
fagua
书记员赵中雪
法官助理赵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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