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林森(系张玲之夫),住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丰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ADBX3N。
法定代表人:李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玲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丰捷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24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玲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张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248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张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张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妹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郝绍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 婷
书 记 员 母雪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