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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严福生梁天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2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

负责人:曹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定余,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群,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福生,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群,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定容,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群,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梁天贵,男,199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群,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定余、严福生、严定容及原审被告梁天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7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敏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苏致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园媛

书 记 员  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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