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粟多明,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礼,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昌顺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石碾镇小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327086125A。
法定代表人:程灵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科伟,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灵敏,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上诉人粟多明与被上诉人隆昌顺伟物流有限公司、王科伟、程灵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粟多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粟多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 瑛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郝绍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秦
书 记 员 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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