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绮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
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夏碧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4UA51H。
法定代表人:刘祖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博,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世芳,女,汉族,1968年1月
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阿泊罗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31668726P。
法定代表人:宋俐俐,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绮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世芳、被上诉人重庆阿泊罗哈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绮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上诉费同意不予退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绮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绮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重庆绮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琴
审判员 刘恋砚
审判员 黎 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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