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亚夫,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必洪,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仕清,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社区推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登夫,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必洪,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仕清,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社区推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夫,男,汉族,1957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必洪,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利,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之龙,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426907。
负责人:张勇,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黄好,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55140。
法定代表人:唐学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霞、叶小彦,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建华,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
上诉人周亚夫、周登夫、周立夫与被上诉人唐利、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涂建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19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本案中唐利造成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以及涂建华的护理行为与周樵夫死亡后果的关联性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对原告有关周樵夫死亡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194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亚夫、周登夫、周立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舟
审 判 员 陈 华
审 判 员 段晓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院印)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余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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