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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天盈香御驿都业主委员会与傅艳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5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天盈香御驿都业主委员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林路**。

负责人:杨顺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香御星宇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7059897932U。

负责人:傅艳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艳平,女,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敏、李玲,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天盈香御驿都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香御星宇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傅艳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9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业委会负责人杨顺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被上诉人幼儿园及傅艳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敏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6号楼小区公共区域包括停车位和其他公共区域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侵占小区公共区域属于民事纠纷,无需行政机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侵占小区公共区域是不争的事实。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对小区公共区域(含停车位)是否被占用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未经鉴定即作出判决。

幼儿园、傅艳平辩称,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在规划初期功能设计就为幼儿园活动场地,幼儿园系合法使用,并未侵占业委会的权利。傅艳平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活动场地由幼儿园使用。即使规划初期存在停车位,也不具有物权确认的效力,且业委会所称的停车位已被市政围栏,丧失使用功能。幼儿园活动场地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原判。

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幼儿园拆除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林路23号附48号房屋露天场地上修建的所有设施,恢复停车位原状;2、幼儿园赔偿占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林路23号附48号房屋露天场地包括停车位造成的损失1824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按照120平方米每月20元每平方米计算76个月,以后另案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1月5日,重庆天盈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公司)与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天盈公司取得坐落于九龙坡区××组××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010年7月2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委员会批复天盈香御驿都初步设计,6号楼一层为商业和幼儿园,其余楼层为住宅。2010年11月3日,重庆市规划局发放了规划许可证,其中6号楼配套设施为物管用房150.61平方米,文化站62.38平方米,幼儿园859.7平方米,公共厕所63.38平方米。2010年8月,天盈香御驿都施工总平面图显示,6号楼幼儿园前面有空地,空地左侧为停车位,右侧为幼儿园活动场地,2011年12月,天盈香御驿都竣工总平面图显示,6号楼幼儿园前面有空地,空地左侧为停车位,右侧为幼儿园活动场地。天盈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了天盈香御驿都小区后,取得了6号楼房屋产权证书,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颁发的114房地证2012字第0××0号房屋产权证书载明: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林路23号6幢、6幢附42至48号的权利人为天盈公司;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该证书的记事部分载明:本证所载房屋具体情况:1层幼儿园建筑面积941.86平方米,套内面积890.45平方米;1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43.16平方米,套内面积324.43平方米;1至11跃层住宅建筑面积11402.45平方米,套内面积9986.75平方米;商服用房门牌号为6幢附42至附47号,幼儿园门牌号为6幢附48号。房产证附图为天盈香御驿都6号楼第一层平面图,该平面图上,右边为幼儿园,左边为商业门市和物管用房。记事部分和附图均没有停车位和幼儿园活动场地。

2013年12月31日,天盈公司与傅艳平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天盈公司将6号楼一层幼儿园建筑面积941.86平方米出售给傅艳平,建筑面积单价6000元每平方米,总价5651160元。该幼儿园用房的室外活动场地及范围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执行,傅艳平仅享有活动场地使用权,不享有产权。

2014年1月14日,傅艳平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114房地证2014字第0××0号),产权人傅艳平,坐落位置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林路23号附48号,建筑面积941.86平方米,用途为幼儿园。

傅艳平买下该房屋后用于开办幼儿园,名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香御星宇幼儿园。该幼儿园房屋前面为露天空地,空地外围为小区道路。幼儿园目前现状为幼儿园正前方空地对齐至小区道路,除一面为幼儿园房屋外,正前方、左右两侧三面均用铁栏杆砖柱子封闭,封闭后里面的空地与幼儿园相连,成为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与幼儿园活动场地空地相接壤的为商业门市前面空地,该空地商业门市正前方为市政隔离人行道和车行道栏杆,该栏杆位于小区道路边沿。

2017年12月19日,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人民政府出具(2017)(2)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载明:座落于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林路**的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天盈香御驿都业主委员会报来备案资料齐备,予以备案。

审理中,业委会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法院对6号楼小区公共区域包括停车位和其他公共区域是否被幼儿园占用,占用面积大小、相关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傅艳平不同意鉴定,傅艳平认为竣工图中停车位的四至界限不明显,业委会应依据停车位的产权图纸作为鉴定依据,业委会未提供停车位的产权图纸,缺乏鉴定依据,幼儿园是否违反了规划文件应由行政部门确认,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幼儿园是否占用了小区公共面积,是否占用了停车位。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规划许可项目中有幼儿园,且施工平面图及竣工平面图中,在幼儿园前面的露天空地上均标明了为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因此,业委会认为幼儿园占用了该露天场地证据不足;对于室外停车位,虽然有规划,但是现场为空地,且空地外面已经被市政部门用隔离栏杆围挡,没有产权证明,故业委会认为存在室外停车位证据不足;对于业委会要求对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是否占用公共面积以及面积大小和损失进行鉴定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大小以及四至边界的问题,应当以行政机关的认定意见为准,在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前,无法鉴定。综上,业委会认为傅艳平占用露天场地以及占用室外停车位,要求拆除幼儿园栏杆设施恢复停车位原状,并要求赔偿占用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傅艳平的幼儿园活动场地是否占用了小区公共停车位。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显示存在案涉幼儿园,傅艳平已取得案涉幼儿园房屋的产权,幼儿园门前的活动场地在施工平面图及竣工平面图中均有体现,该活动场地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幼儿园享有使用权;虽然规划中在幼儿园活动场地左侧有停车位,但业委会提供证据并不能证明停车位实际存在,且幼儿园活动场地以外的空地部分已经被市政部门用隔离栏杆围挡,争议地块现实上也无法作为停车位使用;且小区幼儿园作为小区的公益配套设置建设,虽然产权卖与个人,但幼儿园活动场地对于小区业主来说也是大家受益的。综上,业委会认为傅艳平占用小区公共停车位,要求排除妨碍并赔偿的请求,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8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天盈香御驿都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冉崇高

审判员  周 琦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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