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邦生,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升正,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川市朱沱农机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天河村,组织机构代码203791682。
法定代表人:王华,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伟,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邦生因与被上诉人永川市朱沱农机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邦生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杜邦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邦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0元,减半收取11100元,由上诉人杜邦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敏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苏致礼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园媛
书 记 员 蒋 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