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文超,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十大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146573704。
法定代表人:陈卓,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申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经营场所:江阴市东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5538201N。
法定代表人:张菻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成,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翠芳,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沈文超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新申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文超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沈文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文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4元,减半收取2067元,由上诉人沈文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敏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苏致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园媛
书 记 员 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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