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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文超与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新申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文超,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十大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146573704。

法定代表人:陈卓,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申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经营场所:江阴市东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5538201N。

法定代表人:张菻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成,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翠芳,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沈文超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新申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文超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沈文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文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4元,减半收取2067元,由上诉人沈文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敏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苏致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园媛

书 记 员  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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