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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娅与周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娅,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三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文,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理,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顺村。

上诉人雷娅因与被上诉人周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25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周理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周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259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周理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周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雷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晓   玲

审 判 员 陈       华

审 判 员 周       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院印)fa赵赵曦

书 记 员 赵   中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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