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
负责人:韩旭,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坚,重庆坚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涛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民初15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王涛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王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上诉人王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瑾
审 判 员 柳光洪
审 判 员 黄 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院印)
法官助理 李明霞
书 记 员 赵光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