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博奥镁铝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189840。
法定代表人:滕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上诉人重庆博奥镁铝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0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博奥镁铝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博奥镁铝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博奥镁铝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博奥镁铝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艳
审 判 员 苏 渝
审 判 员 钱昳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彦君
书 记 员 黄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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