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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吉与唐家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5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吉,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平,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家洪,男,汉族,1966年5月

2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晖,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吉因与被上诉人唐家洪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8民初106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吉向二审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程序错误。一审开庭时,已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而一审未单独审理;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多次供货,并发生争议,因上诉人行使正当抗辩权暂时未向被上诉人退还保证金,一审对此认定错误。不存在资金占用损失依据。

唐家洪二审辩称,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半个月内,我方未收到其申请。即便真实存在,他也过了管辖权的申请期了。同意一审判决。

唐家洪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杨吉立即返还原告唐家洪保证金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杨吉承担。

一审查明,2020年4月9日,原告唐家洪与被告杨吉签订《防护口罩采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原告从被告处采购民用防护口罩,(民用KN95/5层),数量以实际供货为准,供货地点通过物流运输到原告指定的地点,运费由原告承担。合同期限从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总支付合同保证金200万元,原告于双方合同签订之日,即一次性支付保证金100万元到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开始供货后,原告于五日内向被告补足200万元保证金。原告按照被告每日出货量现款现结给被告,如当日未现结,本合同终结。合同到期,原、被告另行商定是否续签。协商不成,本合同终止。被告在合同期满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全额保证金(本合同以原告打款凭证作为生效依据)。原告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被告收款账户为杨吉,开户行建设银行凯恩国际分理处,账号62146637********。

2020年4月9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604700********向被告(收款账号62146637********)转款500000元。2020年4月13日,原告再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604700********向被告(收款账号62146637********)转款500000元。

一审认为,《防护口罩采购合同》是原告唐家洪与被告杨吉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原告唐家洪与被告杨吉均具有约束力。按照《防护口罩采购合同》约定被告杨吉在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向原告提供防护口罩,且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缴纳了1000000元保证金。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上述期间原告要求被告供货或者被告主动向原告供货,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2020年5月9日期满后,双方均未续签合同。《防护口罩采购合同》即行终止,被告应当在五日向原告退还1000000元保证金,但被告未履行上述退还义务,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退还1000000元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

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对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被告的过错大小,一审依据自由裁量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抗辩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一审认为,合同签订落款名字为原、被告双方,保证金也是原告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告的个人账户缴纳的,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是代表其公司签订的合同。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一审未予采纳。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杨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唐家洪保证金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驳回原告唐家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8元,由被告杨吉负担(此款原告唐家洪已垫付,被告杨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家洪)。

二审另查明,一审开庭时,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在一审开庭后2020年9月21日,一审法院明确告知上诉人其提出管辖权已经过了答辩期,上诉人未表示异议。

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防护口罩采购合同》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在《防护口罩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每日出货量现款现结给上诉人,如当日未现结,本合同终结;合同期限从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合同到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行商定是否续签。协商不成,本合同终止。上诉人在合同期满后,五日内退还被上诉人全额保证金(本合同以原告打款凭证作为生效依据)。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起诉法院要求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并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拒绝返还保证金及承担相应责任的上诉意见,并未向法院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其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未就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单独审理问题。上诉人承认其是在一审开庭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答辩期内,曾向一审法院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因此,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15元,由杨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 科

审判员 肖 琴

审判员 黎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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