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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坤与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坤,男,苗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18215。

法定代表人:张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渊,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薇,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家坤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9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94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33元,减半收取3116.5元,由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6元,减半收取6233元,由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艳

审 判 员  苏 渝

审 判 员  钱昳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彦君

书 记 员  黄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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