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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奎与郭家富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奎,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岚,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家富,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路西段28号荣华光彩大厦C幢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8923075M。

法定代表人:张幸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吉,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建奎与被上诉人郭家富、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建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建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建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25元,减半收取55912.5元,由上诉人黄建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瑾

审判员 柳光洪

审判员 黄 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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