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奎,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岚,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家富,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路西段28号荣华光彩大厦C幢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8923075M。
法定代表人:张幸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吉,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建奎与被上诉人郭家富、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建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建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建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25元,减半收取55912.5元,由上诉人黄建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瑾
审判员 柳光洪
审判员 黄 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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