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俊,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锋,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俊与被上诉人韩锋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渝0103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汤俊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韩锋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韩锋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韩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16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76元,由韩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6元,减半收取7958元,由韩锋负担(此款已由汤俊预交,由韩锋于本裁定生效后直接支付给汤俊)。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克
审 判 员 邓筱茜
审 判 员 严永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黎黎
书 记 员 李 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