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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梅与陈俊岐陈维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梅,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克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巴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9259760E。

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维琼,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审被告:陈维容,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审被告:陈维强,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审被告: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三江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17698977。

法定代表人:陈维强。

原审被告:重庆罡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巴**大江居住**信用代码91500113080152441B。

法定代表人:陈维琼。

原审被告:陈俊岐,男,200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法定代理人:祁梅,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审被告:曾秀清,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审被告:陈维平,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

上诉人祁梅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维琼、陈维容、陈维强、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罡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俊岐、曾秀清、陈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祁梅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祁梅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祁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雪

书 记 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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