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兰,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维利,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雄,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陈兰因与被上诉人周维利、李高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3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陈兰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陈兰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宇飞
书 记 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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