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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进王蓓蓓等与吴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进,女,汉族,1951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欢,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康宇,男,汉族,1951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欢,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生被告):王蓓蓓,女,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欢,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志,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上诉人何进、王康宇、王蓓蓓因与被上诉人吴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2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何进、王康宇、王蓓蓓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何进、王康宇、王蓓蓓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进、王康宇、王蓓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飒

审 判 员  陈国全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邓仕才

书 记 员  刘书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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